醉驾不仅触犯刑法
更会危害自己和他们人安全
今天我们继续曝光
醉驾违法行为
惩前毖后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01年5月20日22时许,张某浩醉酒后驾驶“陕K5C”号红色“克斯”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麟州街道办事处迎宾广场南侧出发准备去往神木市西沟街道办事处,沿省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4KM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浩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61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张某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张某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2年4月29日21时许,薛某饮酒后驾驶“陕KT”号蓝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KM+M处,追尾撞于前方同向行驶且由王某驾驶的“陕K/陕KV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致两车受损。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薛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71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经认定薛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薛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3年5月7日14时许,胡某礼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神木市古城北路出发去往迎宾广场。在沿东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油库路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礼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05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胡某礼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胡某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4年4月18日21时许,白某玉醉酒后驾驶“陕KK”号灰色“轩逸”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神木镇迎宾广场对面“华堂洗浴”出发,准备去往神木镇沙石岭村。车行驶至神木市省道75公里丰家塔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白某玉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白某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白某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5年5月6日15时许,高某秀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蓝色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保当镇大丰街西段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保当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40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高某秀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高某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6年5月14日21时许,袁某照饮酒后驾驶“陕KV”号白色“哈飞”牌小型轿车,沿神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家堡镇信用社附近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家堡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照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52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袁某照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袁某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7年5月14日23时许,贾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神木市孙家岔镇燕家塔汽修城行驶时,撞在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陕KE”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上,结果致贾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48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贾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8年5月8日22时许,高某飞饮酒后驾驶“陕KG2”号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车沿麟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麟州街铧山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飞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07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高某飞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高某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9年6月28日21时许,赵某东醉酒后驾驶“蒙JW”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中鸡镇嘉元煤矿出发准备去往大柳塔镇,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柳塔镇李家畔“生态园小区”西门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柳塔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学东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赵某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赵某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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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管中队
编辑:王娟
审核:崔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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