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零首付rdquo的融资

近日,关于二手车融资租赁的一场纠纷,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以“零首付”为宣传点的融资租赁售车方式敲响了警钟,值得行业反思。

11月25日下午,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华东政法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主办的“汽车融资租赁法律风险沙龙”在市律协第一会议室举行。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以及融资租赁行业界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探讨了汽车租赁法律风险与行业监管。

“零首付”的融资租赁售车方式靠谱吗?

汽车融资租赁待完善法律监管

在二手车电商竞争激烈的当下,融资租赁和延保业务被视为二手车金融最主要的两大创新模式。但目前来看,一方面消费者接触较少,市场教育不足,其容易混淆消费金融和融资租赁,从而造成误解和纠纷;另一方面,租赁公司面对违约风险时,能够寻求的保障不足。因此,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完善法律的监管,势在必行。

此次沙龙一共设置两个议题,分别是:一、出租人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行配备车钥匙和安装GPS;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在承租人违约后,在不提前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自行取回车辆;二、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是否有权收取高额违约金、保证金。

安装GPS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针对议题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胡洪春认为:如果是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出租人直接安装GPS可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他认为,汽车作为租赁物存在移动性强的特点,一旦承租人不按时付租金,且拒不归还,或者移动车辆出界的话,即便通过诉讼也存在财产难以执行的风险,因此在和承租人事先达成一致,并就GPS的用途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可以在车辆上安装定位系统的。

但因为GPS系统直接泄露了承租人车辆使用的位置信息,而该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如果融资租赁公司滥用以上信息或者出售,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会上也有律师认为,只要出租方做到了不泄露隐私,不干扰承租人正常使用,作为所有权人汽车租赁公司还是可以配置钥匙和设置GPS的,不然不利于对车辆所有权的保护。

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对于第二个议题“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是否有权收取高额违约金、保证金”的问题,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心持认为,如果承租人欠缴租金,经过催告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的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有权主张赔偿损失,但同时也要注意这个约定的合规性。

如果租赁物收回后的残余价值,还不够租金的话,汽车租赁公司可以再要求一些损失,约定违约金作为惩戒条款,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所受损失的30%,不然法院将不予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韩强认为,违约金本身是有双重功能的。其中一种功能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又叫预定损害赔偿。只要一方违约,不论有多少实际损害,违约一方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以损害赔偿的目的为导向的,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害或低于损害,那法院就有调整的必要。

另一种功能的违约金完全或主要指向的不是损害赔偿的功能,而是为了解决担保功能。其实违约金的担保功能长期以来是被中国的司法界所忽视的。

供稿:上海律协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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