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机动车标配一个号牌,这是常规“出牌”方式,当然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机动车驾驶员对道路交通法规置若罔闻,不按常规“出牌”。譬如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不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以及套用他人机动车号牌等等。针对上述相关涉“牌”行为,笔者整理了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近期在办案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典型案例。
1案例一
车牌字母“A”改成“Q”鹰眼系统扫描秒级报警
年5月3日上午,车主张某强到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认了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记12分。
原来,年12月23日晚上,该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沿江中路巡逻时,用安装有查缉车辆违法行为的“鹰眼系统”APP软件手机,自动扫描识别停放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号牌时,发现该车号牌与车型不符。
通过该车车架号码查询比对车辆真实情况,发现该车号牌字母“A”被改成了“Q”。经现场喊话多遍无人应答的情况下,民警将车辆扣押并查询车主联系方式,希望车主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躲得初一,躲不过十五”。由此出现了张某强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的一幕。
案例二
驾驶无号牌大货车且准驾不符肇事逃逸
年5月16日下午,该县横陂镇田布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重型平板车与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粤MHY**2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损坏,平板车司机驾车逃离现场。
事后平板车司机蔡某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事发当日其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重型平板大货车途经田布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粤MHY**2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并逃逸的事实。
五华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肇事逃逸的蔡某浪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一次记12分。
案例三
套用他人号牌且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弃车逃逸
年5月22日晚上10时许,五华县城琴江大桥附近,1辆小轿车与1辆货车发生碰撞,致小轿车后排座1名乘坐人受伤,经及时送医无生命危险,小轿车严重受损,货车侧翻。
交通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受损的小轿车挂着“奔驰”汽车标识,实为大众牌报废小车,已达报废标准未报废,所悬挂的车牌系套用他人机动车号牌且驾驶员下落不明。经组织警力连夜展开调查,锁定小轿车的驾驶人系河东镇的李某龙(男,27岁)。
次日一早,肇事逃逸的李某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龙交待,由于无证驾驶且驾驶的车辆是报废套牌车辆,发生事故后心里非常害怕遂逃离了现场。
李某龙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及驾驶套牌报废机动车,五华县公安机关对其数种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作出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案例四
废品店买来车牌悬挂在低价买来的轿车上
年6月20日下午,该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河东镇茶亭岗路段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期间,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P**45的哈飞牌小轿车在经过卡点时躲躲闪闪走走停停,这个细节顿时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民警随即将该车拦截并对该车驾驶员、车辆信息及车上物品展开详细盘查和检查。
检查中,民警发现驾驶员不能出示所驾驶车辆的有效证件,仅能提供本人的驾驶证,于是将驾驶人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经查,该车驾驶员林某标(男,31岁,汕头市潮阳区人)交代,其驾驶的哈飞牌轿车是年1月花元在汕头市朝阳区买来的,当时无车辆任何手续且没有车牌,就在一废品店买了1副车牌挂在车上。
执勤交警介绍,经对哈飞轿车的车架号码进一步比对核查,发现该车系年深圳警方立案的失盗车辆。五华县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员林某标作出罚款元,记12分。林某标同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五
套用他人号牌驾驶重型车到高速公路工地拉泥
年6月27日下午,该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河东镇平南路段执勤。期间,1辆挂豫QB6**5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经过检查点,民警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某南(男,37岁,湖北省阳新县人)持C1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经了解,李某南驾驶重型货车在兴华高速公路工地上拉泥。通过进一步检查,民警还发现其驾驶的重型货车号牌是套用他人车辆号牌,且擅自加装了栏板。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作出罚款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
2不按常规“出牌”行为暗藏诸多安全隐患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机动车驾驶员套用他人号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辆号牌或驾驶无号牌等行为,常与准驾不符、肇事逃逸和驾驶报废车辆、盗抢车辆等行为聚合一起,甚至集多种违法行为于一身。在办案过程中,民警还发现类似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不悬挂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涉“牌”违法行为。
机动车号牌就像是公民的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合法性。但是如此花样百出的“出牌”方式,无疑是想借机躲避监控逃避违法带来的处罚,此类车辆往往还存在着严重的交通陋习,比如严重超速超载、任意变道等违法行为,既扰乱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还暗藏着诸多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警方提醒:不按常规“出牌”需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号牌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和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
对这些不按常规的“出牌”行为,作为行为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均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华警方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坚决抵制各类涉“牌”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守法出行,共同守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4法律链接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部第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放置临时号牌等违反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一次性记12分。(通讯员:魏清芳编辑:吾若)来源:平安五华大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报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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